“营改增”建企税负升还是降?中建政研:税收筹划很重要
引言:2016年5月1日,我国将全面实现营改增,在房地产、建筑业、金融、生活服务业实行增值税,全面迎来增值税时代。李克强总理在多次讲话中反复强调保证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为经济发展释放新动能。为何有专家指出“稍不留神,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升”?对于建筑企业来讲,直面营改增需要做哪些功课?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实现了覆盖范围与抵扣范围的“双扩”,标志着“营改增”的攻坚之战即将告捷。建筑业营改增涉及面广,利益调整复杂,营改增带给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首当其冲的就是如果不做任何税收筹划,税负会只增不减,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税负比原来交多了。2016年4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汪康在国新办营改增吹风会上指出,税负上升的症结在于增值税对核算的要求很高,如果建筑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操作得当,税负会下降;如果建筑企业实行粗放式管理,运作不规范,不能实施充分的抵扣,企业税负就难以保证一定下降。
建筑行业面临重新洗牌
中建政研专家张晓敏表示,建筑企业“营改增”之后,税率由营业税的3%、5%升至增值税的11%(这一税率适用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税负增加还是减少,取决于有多少可抵扣的进项税。进项税额不符合抵扣的条件或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则按照税法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从而会降低企业利润所得。就收入而言,营改增后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因此,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要将增值税转嫁给客户才能维持收入水平不变。如果单纯把增值税的税负转嫁到下游,也不尽合理。企业应当考虑如何在保证报价不变的情况下生成新的利润模型。
根据政策,此前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在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即可。营改增后,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劳务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张晓敏表示,除了报税流程更加复杂以外,营改增切实影响着建企的现金流。企业最需要做的就是要准确快速地应对纳税申报表的变化;而且企业不能仅仅把涉税事务作为一个财会部门的部门职责,而是应该上升到战略高度,做好统筹规划,实现知税、明税、懂税、算税。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承担了销项税额,为了获取足够的进项税额发票,企业需要筛选供应商,选取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能够开具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合作。这对工程质量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长此以往,将对建筑业起到规范管理、提质增效的作用。同时,企业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胜出,也必须苦练内功,加强管理。这在客观上都起到了行业洗牌的作用。
企业需做好税收筹划
中建政研相关专家表示,营改增之后,企业普遍关心进项税能否抵扣的问题。建筑业普遍存在挂靠、资质共享、转包、分包等形式。如果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进销项税无法匹配,无法抵扣进项税。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不能实现分包成本进项税抵扣,影响进项税抵扣。物资、设备机械大多采用集团集中采购模式,以降低工程成本。由于合同签订方与实际适用方名称不一致,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建筑企业只有签订了主合同和分包合同,分包有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才允许总包减去分包的差额作为税基纳税,否则按照总包额去纳税。有些工程标的不允许分包和转包,因而也造成了进项税难以抵扣的情况。
零工的人工成本和建企员工的人工成本难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为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必须全部外包,且外包单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施工用的很多零星材料和沙、石等初级材料,因供料渠道多为小规模企业、私营企业或个体户,通常只有普通发票甚至只能开具收据,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成本中的机械使用费和外租机械设备一般都开具普通服务业发票。BT、BOT项目通常需垫付资金,且资金回收期长,其利息费用巨大,也无法抵扣。甲供、甲控材料建企无法抵扣。施工生产用临时房屋、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
中建政研相关专家建议,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是必要的。根据新税制变更企业的商业模式、组织架构,例如成立劳务派遣公司,集团控股子公司之间独立核算等,对于减轻税负有重要的意义。
工程造价算不好就是亏的
营业税是价内税,全额征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差额征税。营改增的计价规则是“价税分离”,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全部“价税分离”, 计价体系将重构,新计价体系会更加严谨、精细、复杂。营改增将冲击建筑业原有的造价模式,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计价规则、造价信息、计价依据、合约规划等也随之变革。
中建政研相关专家提醒企业在计算所有费用时都要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情况。进行工程计价时,需要先了解供应商的纳税类型,对销售价格进行价税分离。价税分离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必须设置相应的增值税核算科目,对收入和成本费用进行价税分离核算,在合同条款里一定要有效约定价格含税与否。
“营改增”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制定出应对营改增方案,并不断进行方案优化。建企需要熟悉营改增的规则,造价人员应提高定价能力,做好新项目的价税分离工作与模拟计算,通过模拟过程调整投标策略,确定合理的报价体系,根据新税制进行合约规划,争取到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增强建企的定价、报价和谈价能力。抓住此次契机大力推进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同时信息系统要满足价税分离的要求。咨询公司应发挥专业优势,尽快为委托方提供最优解决方案。
企业需避免重复征税等问题
业内对于营改增有个形象的比喻:“地税嫁女儿,国税娶媳妇。”4月30日之前,地税清查老项目的收税问题。地税清查的口径是完工百分比法,施工企业只要完工了就应该算作收入。但是实际情况是很多施工企业完工的多,开具发票的少。因此,在地税清查缴纳了营业税之后,可能会面临5月1日之后业主开发票再次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这就涉及到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企业可以梳理跨期业务,5月1日纳入营改增的企业,应明确4月底哪些收入需要交纳营业税,确需缴纳部分在4月底前开出营业税发票,5月1日之后再按照增值税去确认企业收入,缴纳增值税。
此外,张晓敏表示,为了降低税收负担,企业应该用好一些优惠政策。为降低建筑企业负担,方案明确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3%的简易征收税率。比如,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或是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由于建筑工程时间较长,未完工的“老工程”,即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已经存在的跨期合同,企业应与供应商协商在未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管理要匹配,完善催款机制,以避免错过抵扣时机增加税负。
营改增政策的目标是为企业减税,但对于特定的企业主体来说,如果没有积极的应对,可能出现税负增加、利润下降的问题。尤其是在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更要重视营改增的影响,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涉税风险,降低税收负担。中建政研将持续解读建筑行业营改增,通过举办论坛、开设咨询、赴企内训等多种方式助力建筑企业在营改增的变革中实现平稳过渡,赢得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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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术上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亚当斯于1917年在国家税务学会《营业税》报告中首先提出了对增值额征税的概念。增值税最初源于法国,1925年,法国对工商业商品种类以不同税率征收营业税。这种营业税对每个商品交易环节都按销售额全值征税,存在着多环节重复征税的问题。同一种产品,如果经过的经营环节不同,税负就会不同,这不仅扭曲了商业竞争,而且易造成生产与流通的过度集中。为解决这一问题,同时为了避免企业逃税,经过多次改革,法国政府逐渐推行分阶段征收税制,产品每经过一个经营环节都必须纳税,计税依据为企业经营所增加的价值额,即准予扣除前一阶段的已纳税款。这便是“营改增”的最初由来。
增值税以其“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科学的计税方式,有利于促进企业合作的效果以及便于税收管理,受到多个国家的欢迎,目前在170多个国家使用。我国于1979年开始试点引入增值税制度,1994年建立了覆盖所有货物的增值税制度,2009年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准予抵扣新购进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数据,2015年国内增值税收入31109亿元。
为了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率先在上海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此后,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逐步扩大,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试点已覆盖“3+7”个行业,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
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592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13万户,占13%;小规模纳税人479万户,占81%;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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