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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飞冰箱“忽悠”消费者付出巨额罚单代价

2017-08-07 16:45 中国新闻资讯 点击次数 :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郑州讯(记者 耿记安)当你在选购冰箱时看到一款冰箱“名牌压结机能效降低30%、锁冷优化30%、制冷优化5%、模式优化60%、密封优化5%”这样的宣传,你是否心动?如果你是因为看到这样的广告宣传而选择购买可能会被误导,因为这是商家为了诱惑消费者而采用的一种销售策略。近日,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新飞公司)因虚假宣传被工商部门处罚一案尘埃落定,该企业不服行政处罚而申请行政复议、一审、二审,最终认领工商部门做出13万元罚单。

案件:
  新飞冰箱虚假宣传被罚
  记者从牧野工商分局获悉,2016年1月12日,新乡市工商局牧野分局接到12315转来案件,有消费者称新飞公司在天描网“新飞官方旗舰店”购买一台冰箱,使用后效果不好,网页上宣传有“一年电费仅100, 名牌压缩机能效降低30%、锁冷优化30%、制冷优化5%、模式优化60%、密封优化5%”内容。消费者认为新飞公司宣传的“数据”没有出处,请求该局依法从严查处。   
   该局立案调查后,认为前述广告中“一年电费仅100”内容,新飞公司提供有产品试验报告,证明了该数据的来源,但“名牌压缩机能效降低30%、锁冷优化30%、制冷优化5%、模式优化60%、密封优化5%”内容,据新飞公司讲,该数据是与往年品牌的冰箱作比较得出的结论但提供不出这些数据的证明材料,内容虚假。该局认定新飞公司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该局于2016年4月15日责令新飞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新飞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新乡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6 年6月6日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维持。
  牧野工商分局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原以为新飞公司会因此履行处罚决定,没想到新飞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后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从作出处罚到终审耗时1年多时间才认罚。”

  企业:
  广告宣传语不会影响购买者的选择
  2016年9月20日,新飞公司牧野工商分局、 新乡市工局行政处罚一案,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庭上,新飞公司诉称主要有电商宣传语中“名牌压缩机能效降低30%,锁冷优化30%,制冷优化5%,模式优化60%,密封优化5%”,牧野工商分局认为是虚假宣传,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论处是错误的,这些宣传语从技术上可以做出合理的解释,并非我公司凭空捏造;牧野工商分局适用法律不当, 处罚过重;新乡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当三个问题。
  新飞公司还辩称:“即便是公司构成虚假宣传,也应当按照《广告法》进行认定,相应的处罚应当按照该法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而本案广告费一年3万元,公司电商此广告语实际发布期限为2015年12月12日至2016 年1月中旬,共一个月,一月广告费为2500元。同时,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将该广告撤除,应从轻处罚。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公司认为以处罚7500元为宜,牧野分局的处罚明显过重。另外,公司所售冰箱在网站上、产品说明书中各种技术参数都很明确, 这些才是影响购买者的因素,广告宣传语不会影响购买者的选择。”为此,新飞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是: 1、请求法院撤销牧野工商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请求法院撤销新乡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牧野工商分局辩称: 新飞公司电商宣传过程中的“名牌压结机能效降低30%,锁冷优化30%,制冷优化5%,模式优化60%,密封优化5%”宣传用语内容严重失实,完全系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所谓的 “这些宣传语从技术上可以做出合理解释”的辩解不能成立,更不能否定它内容严重失实系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属性和宣传效果。新飞公司在实施上述行为是在电商宣传过程中进行的,其行为目的是通过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述,夸大、美化自已的产品的部分性能作用,进而抬高自已产品在同类产品中的地位和身价,从而得到更为优越的竞争优势,所以,其行为性质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该局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并无不当。
  法庭上,新乡市工商局作为第二被告也辩称:该局受理新飞公司针对下属分局行政复议后,按照程序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牧野工商分局对于本案的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牧野工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维持。
  2016年11月28日,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对新飞公司的诉讼主张(应按“广告法”相关规定处理本案)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规定作出判决驳回新飞公司的诉讼请求。另查明:新飞公司向天描网缴纳了一个月的费用3000元。牧野工商分局从当月的新飞公司销售量294台,单价1699元得出经营额499506元,作为处罚依据。新飞公司遂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撒销原审判决,撤销新乡市局牧野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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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新飞公司在天猫电器城中开设的“新飞官方旗舰店”

  法院:
  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该院认为,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为新飞公司在电商网站上的产品宣传语是否违法、工商部门对该宣传行为应适用《广告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
  经该院审查,新飞公司对其天猫旗舰店上销售的涉案冰箱宣传有“名牌压缩机能效降低30%,锁冷优化30%,制冷优化5%,模式优化60%,密封优化5%”的内容,但对以上数据来源,新飞公司并未提交相应技术标准支持, 宣传内容缺乏合理解释。据此,新飞公司以捏造、虚构事实的误导性方式,对其商品情况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该院认为《广告法》第14条、第9条明确“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经管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新飞公司在天猫网站上交纳了技术服务费,对其商品进行网络销售,涉案商品宣传内容不具备“广告”属性,而是采用夸大、虚构的方式直接介绍产品性能,该虚假宣传行为实质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之规定。牧野工商分局经调查,依据该法第24条第1款对新飞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同时,该院还认为本案中新乡市工商局经法定复议程序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至于新飞公司认为牧野工商分局对其商品经营额计算有误、涉案冰箱的销售量并非网上显示的数量,因未提供有效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该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8月3日,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李汉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新飞公司的行为目的是通过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述,夸大、美化自已的产品的部分性能作用,从而对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形成误导,是一种典型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葛瑞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利用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含义相近,因此内容涉嫌虚假的广告既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又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家通过利用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也构成欺诈。对此种行为,商家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对消费者承担该法规定的“退一赔三”责任。
  葛瑞律师还指出,如果消费者是在新飞公司2015年12月12日至2016 年1月中旬期间因看到该广告而选择购买本案中涉及的产品,可以根据上述条款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针对本案的终审判决,新飞公司是否申请再审,本报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小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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