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唐:以公证的名义围猎民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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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陕西汉唐公证处
记者:白 桦 斯 杨
【核心提要】由关连公司债权人、律师与公证处工作人员精心设计,通过一家可操控的跨区域小额贷款公司,威逼债务人以探矿权做质押,签定了一份为期4个月,总金额为4390万元的短期《借款合同》,当日便堂而皇之以《公证书》的名义"赋予该借款合同、保证人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小贷公司在收取当月利息87.8万元后,在未付分文的情况下,以虚构的借贷关系和虚假的资金流水完成了自己的"放款使命",并于第4日便以债务人欠款未还为由,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第21日,公证处下达《执行证书》,启动执行预案,围猎民企资产的潘多拉盒子被悄悄地打开。
金刚五矿最初的债权债务关系
进入2014年,受世界范围经济危机余波和地缘政治等因素影响,原油与各类有色矿产价格同步暴跌。10月,以进口锰矿、铬矿、镍矿、出口硅锰合金为主营业务的陕西金刚五矿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五矿)经营突然遭遇"滑铁卢"。
金刚五矿成立于2006年,年进出口额达近三千万美元,与日本、美国、欧洲、韩国、巴西、俄罗斯及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公司保持有良好的合作。公司法人代表为钟勇奇,另外两个股东分别是其妹妹钟红旗与徐州宇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宇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牛军民。
年中,国家开始整顿钢贸行业,央行实行紧缩银根,金刚五矿在10月底前提前归还了交通、浦发、西安银行近1.2亿元贷款。10月中旬,从印尼与菲律宾进口的60万吨镍矿石停靠连云港与日照港,因市场价格暴跌一时难以出手。已经投资了5000多万元的镇安县核桃坪铜多金属太和印尼的另外两家矿山已被迫停工。
钏红旗告诉记者:"当时流动资金跟不上,公司的首要任务是筹措资金。"
10月31日,金刚五矿从家住西安的锡伯族人张梦起手中借到期限三个月、月利率2%共计1270万元。截止12月24日,还有1190万元贷款未归还。
同时一时期,牛军民的徐州宇奥在与惠群公司发生的借款纠纷中,因资金周转困难,尚欠对方货款3200万元没有支付。
金刚五矿与徐州宇奥属非同一法人的股东关联公司。
一份见不得光的三方《协议书》
图为杨凌小贷、张梦起、惠群公司签定的三方协议书
时隔五年,一份从未央区人民法院调出的由惠群公司、张梦起和杨凌海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杨凌小贷)三方《协议书》,揭开了由惠群公司操盘围猎金刚五矿资产的序幕。
"徐州宇奥开始还能正常支付利息。到2014年12月份,我们了解到有债权人开始分头向金刚五矿和徐州宇奥讨债。"
惠群公司董事长张丹群2019年3月21日在给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打黑办《询问笔录》中说,金刚五矿虽然欠了不少钱,但手上还握有镇安县和印度尼西亚四处有色矿的探矿权和股份。当各债权人想尽各种办法要钱时,他就把目标盯在了这里。
杨凌管委会网站资料显示:杨凌小贷于2012年6月26日正式成立,这是杨凌示范区成立的第二家小额贷款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3500万元,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结合杨凌区域经济特色,主要面向区内'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服务,单笔贷款最高限额可达40万元。该公司的成立和运营,是杨凌构建多元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又一重要成果。"
钟红旗说,杨凌小贷成立时出席当天揭牌仪式的陕西省工商联、陕西省总商会、示范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就是应张丹群他哥张丹力的邀请前来祝贺。有消息说时任副总经理、陕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张丹力在这家小贷公司真正的幕后老板。早在2015年10月已平安退休,但却在2020年12月8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省纪委带走接受审查。
钟红旗告诉记者:"在背后给张丹群出谋划策的是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以下简称汉唐公证处)独立工作室负责人张允光,双方是多年的业务合作伙伴,私交非常好。"
资料显示,汉唐公证处的前身是1993年经司法部批准成立的陕西省公证处。2006年更为现名,是隶属陕西省司法厅领导的全民事业单位,依法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证据表明,2014年12月24日,在未央区利群V时代大厦A座17楼的惠群公司,按照计划,曾任杨凌小贷公司法务人员李九昱按照张允光提议,以杨凌小贷(甲方)、张梦起(乙方)和惠群公司(丙方)三方名义起草了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为:
"甲方向金刚五矿发放贷款共4390万元整,金刚五矿用上述款归还所欠乙方1190万元,归还所欠丙方3200万元。甲方质押了金刚五矿的探矿权。一、甲乙双方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二、甲方质押金刚五矿的探矿权权益中,丙方享有优先权3200万元排在乙方之前,乙方拥有1190万元质押权益排在丙方之后。"
一份围绕着三方《协议书》展开的围猎金刚五矿资产的进攻正式展开。
有公证人员在现场的非法拘禁事件
图为陕西汉唐公证处公证员张允光
2014年12月24日中午,金刚五矿钟勇旗、钟红旗和公司副总郭志雄按惠群公司的总经理李亚先一天电话邀请,前往"谈谈徐州宇奥的事情"。
钟红旗告诉记者:"现场人很多,除了惠群公司张丹群、李亚和张梦起之外,还有汉唐公证处的张允光,以及杨凌小贷公司副总黄玉洁、法务李九昱、律师马强等人。"
钟红旗向记者描述了当时的整个过程:"中心意思是让金刚五矿从杨凌小贷借钱,以归还张梦起和徐州宇奥欠惠群公司的欠款。金刚五矿和徐州宇奥虽是股东关联公司,但分属两家独立的法人企业,中间也没有贷款担保责任。所以,我们就断然拒绝了。但这时候,黄玉洁便将一叠资料拍到桌子上让我们签字,这其中有《核桃坪矿山质押协议》、《镍矿质押协议》、《两方协议》、《三方协议》、《委托收款函》,还有24张借款单。
"他们威胁说:'这字今天不签,这门你们就别想走出去了。'我解释说,陕南的核桃坪矿山我已经向西安银行、交通银行和另一债权人王永生进行了质押,现王永生已经将矿山冻结了。黄玉洁便当场逼我多次打电话,让王永生签署一个将核桃坪矿山冻结第一顺位转让给杨凌小贷的承诺。一直持续到25日凌晨一点半,最后王永生答应了,条件是先还他钱。
"钟勇奇进门后就被几个人扣押在办公室里边套间不让出来。我当时非常害怕……我找各种借口溜进电梯想跑,三次都被他们监视的几个人拖了回来。
"这时候,张允光出来说:'跑啥?跑能解决问题?这样,等早上上班,我们公证处同事来了后,你们只要签完借款合同,我们进行公证后,你们再走也不迟嘛。'
"最终,见郭志雄说要报警。他们几个人商量后,答应放我离开,目的是让我回去先筹集一个月的利息。如果我敢报警或不来,让我看着办。
"25日早上九点半,我与牛军民赶到惠群公司。被折磨了一夜的钟勇奇已经面如死灰,用颤动的手在《借款合同》、《矿权质押合同》、《个人保证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杨凌小贷总经理黄玉洁在给扫黑办的询问笔录中证明说:"12月24日晚,一直在等金刚五矿同意签字,我也没有回家,在惠群公司门口的沙发上睡了一晚上。25日下午,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给我们公司转了一个月87.8万元的利息。"
惠群公司总经理李亚在询问笔录中说:"钟勇奇当天晚上没走成,第二天早晨,钟红旗带黄玉洁在凤城九路合怡酒店找到王永生,拿到《承诺函》后,再办了些其他手续。整个过程有公证人员在场,不存在强迫、威胁、和非法拘禁情况,钟勇奇、钟红旗完全是出于自愿。"
对金刚五矿的围猎目的初步实现。
钟勇奇被放出。
一份背离了公正职能的《公证书》
这份围猎金刚五矿的《借款合同》主体内容如下:
"金刚五矿从杨凌小贷公司以月利率2%、短期借款金额4390万元;期限为4个月,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担保人钟勇奇、钟红旗、牛军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逾期,除归还月息2%以外,还应按本息金额的4倍承担利息,并向贷款方支付逾期还款本息金额的15%作为违约金。"
图为4390万元借款合同公证书
合同最后声明:"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若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归还贷款,债权人无需经债务人同意,即可转让第三人,且转让前无须通知债务人,转让后由第三人依法享有债权人权利,债务人继续承担其还款义务。"
钟红旗说:"在长达30多个小时的胁迫威逼和非法拘禁之下,公证处工作人员张允光全程在场,镇定自若地见证了整个《借款合同》、《矿权质押合同》、《个人保证合同》等文书的签定过程。"
在钟红旗交出9000元公证费后,当即收由张允光提前签发《公证书》。
这份《公证书》重点标明:"上述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若债务人不依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债权人杨凌小贷可在逾期之日起两年内,持本公证书及本公证处签发的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图为4390万元的执行证书
这份《公证书》公证用词的巧妙之处在于只提"前面的《借款合同》、《个人保证合同》",只提"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借款人、保证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只提"贷款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申请执行"的效力。却对整个贷款发放的整个流程,贷款人收没收到贷款等事项绝口不提。《矿权质押合同》本不在公证的范畴,但质押的矿产却成了围猎金刚公司所有资产的重点。
围猎的真正目的渐渐浮出水面
在借款合同签定后的五年里,无论是杨凌小贷、汉唐公证处,还是李梦起和惠群公司,从没有人向金刚五矿通报过此笔借款发放的正式书面流程。直到五年后的2019年9月,金刚五矿因杨凌小贷公司另一起贷款纠纷案件,被未央区人民法院通知同列被告后,在未央法院卷宗内的相关证据中,当初贷款的一些内幕证据才被暴露出来。
图为杨凌小贷公司与惠群公司的虚假闭合流水
钟红旗说:"这完全是在惠群公司张丹群和公证处张允光等人的精心策划下,由杨凌小贷出面,用一个未实际履行的虚假债权、虚假的银行流水,利用公证执行证书,迫不及待的对金刚五矿资产的侵吞过程,比电影故事都精彩。"
现将未央区法院提供的部分证据内容记录如下:
1、2012年12月25日,在《借款合同》签定当日,杨凌小贷、张梦起和惠群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商假借放贷给金刚五矿,以此质押金刚五矿探矿权,再分配给惠群公司和张梦起。
2、2012年12月24日,在《借款合同》签定当日,杨凌小贷即委托陕西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强为授权特别代理,准备起诉"金刚五矿、钟勇奇、钟红旗"。
3、2014年12月25日下午,由惠群公司筹措的4390万元,由西安硕赛商贸有限公司平安银行帐户汇入惠群公司中信银行帐户,再由惠群公司汇入西安恒众实业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帐户,一小时后,这笔款从恒众公司又转回了西安硕赛公司。
但在2014年的12月27日,张梦起、李亚带人将金刚五矿位于海星城市广场A座815、816两间办公室强行霸占。
钟红旗说,当天高新派出所出警后,发现对方五人中有三名是在逃犯,一名是有案底人员,并带有管制刀具。
此后不久,张丹群安排手下拿着一张复印后的假200万银行承兑汇票,逼迫让钟勇奇签字,以证明807、808、809、810四间办公室在交通银行冻结前已经租赁给惠群公司。
2015年1月18日,惠群公司在发现金刚五矿在印尼还有探矿权后,在李亚、汉唐公证处的张允光、律师马强的带领下,与张梦起带领的新疆籍黑恶势力再次非法拘禁了钟勇奇。逼迫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金刚五矿和自己在印尼雅加达阿努格拉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以50万元美金转让给惠群公司和张梦起,并同时签署了原有债务依然属于金刚五矿的《补充协议》。
当天,股东之一钟红旗被连云港公安羁押,无法在股东决议上签字。对此,1月27日,汉唐公证处张允光则出具了(2015)陕证经字第001442号、第001683号等八份《公证书》,以证明"原件与影印件相符"。并于2月6日向中国外交领事司进行认证,4月14日已将所有股权变更登记到惠群公司和张梦起名下,非法占有了价值9700万美金的印尼矿山采矿权。
4、28日,第四天,杨凌小贷在还款期限远未到期的情况下,便以"金刚五矿欠款4390万元未还"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冻结了金刚五矿的全部资产。
5、2015年1月16日,汉唐公证处正式签发陕西证执字第16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人民币4390万元整,以及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杨凌小贷总监理黄玉洁在提供给法院的证言中说:"这三份银行资金流水,是为了证明与金刚五矿签订《借款合同》,是为了在法律的框架内,把金刚五矿的债权过渡到惠群公司和张梦起名下的合法性所做的账务处理。杨凌小贷并没有这样的资金进行放贷,仅提供通道业务,并全力配合。"
钟红旗说,在这伙人通过对金刚五矿实施围猎,强制剥夺和侵吞其资产的闹剧中,汉唐公证处张允光则是打着法律的招牌,在其中扮演着围猎闹剧"参谋长"的角色。
有知情人证明:张丹群只所以将围猎的目标放在金刚五矿在镇安核桃坪探矿权上,最终目的是通过其兄张丹力手中的权力,由陕煤化集团旗下的公司进行收购,并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汉唐公证处依然以法为幌自我开脱
钟红旗说,从2014年起,金刚五矿多次向汉唐公证处提交了撤销公证申请,这一条路一走就是六年。对方大多是置之不理或着是"打太极"。直到2018年2月9日,陕西省司法厅因金刚五矿的实名举报,答复称:"给予张允光1个月停止其执业处分"。随后,汉唐公证处后撤销了张允光公证处独立工作部部长的职务。
钟红旗说,表面上张允光虽然停止了公证执业的工作,但却被安排去了西安仲裁委的公证仲裁的法律调解室支工作。近期又被重新任命为浐灞公证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
自2019年底,取得相关内幕证据之日起,金刚五矿开始分别向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公证协会及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实名举报杨凌小贷虚假放贷的违法问题。2020年6月12日,杨凌示范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回复称:
"杨凌小贷公司确系违规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跨区经营。我局已约谈相关责任人员,要求停业整顿、限期整改,规范管理,严格杜绝此类业务发生。同时,就其超范围经营,将函告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部门处置。"
钟红旗说,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汉唐公证处依然打着法律的旗号,拒不撤销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并于2021年1月5日下午,未报请司法厅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居然与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马异文处长勾结,私自召开了包括个别政法大学教授、杨凌小贷、惠群公司律师等人在内的专家听证会。整个听证过程,居然没有任何人提及目前惠群公司的3200万元的债务人并非金刚五矿的实际情况。在省厅领导过问论证会议情况时,马异文处长居然矢口否认开过所谓的论证会。
在杨凌小贷贷款人主体非法、公证人被停职的现实面前,2021年1月15日,汉唐公证处依旧是"背着牛头不认赃",在给与金刚五矿的答复中回避未央法院、西安中院对于杨凌小贷公司、惠群公司未放款、未收款的事实认定,拒不撤销公证执行证书。
国家公证的权威不容亵渎
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从事公证工作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我国司法公证的原则有两项:一是主体资格合法。在此案《借款合同》签订前,首先要审查主体是否合法;二是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金融机构放贷要使用自有资金是金融机构放贷审查的底线。
"本案中《借款合同》已涉及委托放贷。委托放贷的前提是,一要主体资格合法。放贷人是否有委托放贷资质;委托人是否使用的是自有资金、与借款人有真实债务关系;借款人必须知道是委托贷款。二是《借款合同》如是委托贷款,必须签订两种《借款合同》才能证明是委托贷款。第一种,三方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人、受委托人、借款人,合同中必须载明是委托贷款,实际权利人属于委托人;第二种,受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必须载明是委托贷款,委托方是谁、实际权利人属于委托人。"
他重点指出:"杨凌小贷公司的借款公证主体资格不合法。一是杨凌小贷公司不具有在西安地区一次放贷超过40万元以上的资质;二是杨凌小贷公司没有委托放贷的资质;杨凌小贷公司向汉唐公证处公证提供的《借款合同》资料与申请执行证书的资料前后矛盾,前面显示的是《借款合同》公证,但申请执行证书显示的是《委托贷款合同》的执行,公证的事项与公证内容不符。《借款合同》借的是金融机构的钱,委托贷款借的是委托人的钱,实际权利人属于委托人,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前后不一致、混乱。"
他说:"这起案件,借贷事实虚假,债务虚构。一是汉唐公证处公证的《借款合同》的主体资格前后不一致,在实际借贷方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借贷事实虚假;二是杨凌小贷公司在数个主体间进行的闭合型循环转账中,现金流在短期内以同一笔款项、同一个金额,通过'硕赛-惠群-恒众-硕赛'的路径,进行了有计划的资金循环流转,脱离了实际的交易关系,这种异常的资金循环并不能说明已经发生了真实的借贷关系。所以,当时所签发的公证书与执行证书中认定的借贷关系不存在。另外,赋予强制性效力的债权公证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已经在合同中规定双方放弃诉权,杨凌小贷在2014年12月29日提起诉前保全,视为其已放弃了申请执行证书的权利,汉唐公证处不应再出具执行证书"。
一起简单的企业之间的债权纠纷,在法律的框架内,本没有多么曲折的案情故事。
但是,陕西汉唐公证处公证员张允光却以法律名义,动用《公证书》这一司法文书,"借法行私", 叛经离道地帮助对民营资产大肆"围猎",造成企业资产被全部吞噬,给平常百姓陡添难以回天的挫败感,从心中降低了司法公证在民众中的公信力,严重损坏了囯家的形象,亵渎了国家法律的尊严,这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犯罪行为。
本报将对此案继续进行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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